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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案例] [知識]該如何提出有關著作財產權方面的證明(案例解答)-轉載 [打印本頁]

作者: vk1006888    時間: 2007-10-5 01:02 PM     標題: [知識]該如何提出有關著作財產權方面的證明(案例解答)-轉載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4-1-22 07:35 PM 編輯

本公司為他人設計logo及美術產品,但他人惡性解約,以致本公司收不到款項。請問本公司該如何提出有關著作財產權方面的證明?
  
   1)   依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四、六款規定,貴公司所設計之logo和美術產品屬「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享有著作權。」,貴公司在完成設計時即受保護。

  2)   上文提到他人解約(終止契約?),致貴公司收不到價金一事。對於定作人解約事由,上文並未說明為何。如為合法解除契約,依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契約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就是貴公司應返還以交付之價金,他方應返還受領的logo和美術產品(如已登記著作權,他方應協助變更登記),如不能返還應償還其價額(例如專為他人設計之logo,對其他人並無價值者)。 如為違法解除契約,並不生解約之效力,貴公司仍得請求他方履行「給付價金」與「受領設計」之義務。
  3)   若為終止契約,貴公司與他人間之契約性質,依契約內容(為他人設計logo和美術產品)來看,假定為「承攬契約」。依照民法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在工作(指約定的設計)未完成前,定作人(上文中他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貴公司)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故如已設計完成後,他方並無終止契約之權利。
  4)   關於貴公司設計之著作財產權證明,首先應證明貴公司為著作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式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貴公司亦應使該著作登記為貴公司之名稱,以免他人讓與第三人(請求方法如上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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