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案例]
[新聞] 燒錄違法光碟暴利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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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k1006888
時間:
2007-11-13 12:44 PM
標題:
[新聞] 燒錄違法光碟暴利千萬元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4-1-22 07:34 PM 編輯
新聞: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桃園警方發現有不肖人士利用夾報方式,銷售盜版光碟,吸收數千名會員,預估以周姓嫌犯為首的犯罪集團,至少已經不法獲利上億元。
警方帶回六十幾台的燒錄機,搜索出約有3萬多片違法光碟,其中最暢銷的日韓連續劇,有電影、音樂、MTV等,各種產品琳瑯滿目,為了使他們生意興隆達到快速宣傳,嫌犯還用夾報方式發放DM,其吸收數千名的會員。保智警察台中分隊童泰東表示,周姓嫌犯晚上燒錄白天才包裝,且運用快遞寄送,甚至連光碟封面包裝,全部自己來製作,自以為天衣無縫的計畫,沒想到卻是掩耳盜鈴。
法律新聞:
由於台灣早期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並無明顯的注視,隨著工商進步,民眾、企業體普遍的可接受專利、著作、商標等權利,其權利亦屬於無形資產之一部份,既為資產故應受到法律的保障,而非被不特定人加以侵害。
上述案例中,周姓嫌犯以燒錄之方式,複製他人所製作之電影,音樂,韓劇,日劇,遊戲光碟等盜版光碟,以每片約新台幣150元不等販售於第三人,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如下,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指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般人違反本條的要件應有─燒錄(即重製)、販賣(即營利)、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即所擁著作權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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