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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違反了著作權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pple    時間: 2006-10-29 11:09 PM     標題: 我違反了著作權法!

轉自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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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違反了著作權現在收到一張簡易判決書,但是內容的意思我實在不是很懂,可否請各位幫我解讀一下!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某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某某於警詢中之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鑑定報告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鑑識報告書、授權書合約書、蒐證照片4張、雅虎奇摩拍賣網詹網頁擷取畫面數頁及扣案如事實欄示之盜版DVD、電腦主機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某某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隻一塗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又被告重製盜版光碟後復散佈之,其散佈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上開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哩,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我本來以為這樣就沒事了!但是今天那個公司的代表人打給我說要跟我用十六萬和解,他說他可以幫我談價錢,但是要知道我有多少錢可以付,且不能分期付款,他說對我最有利的就是和解,也許法官會判輕一點或是不判刑!
請各位大大告訴我如果我沒和解被判刑了會怎樣?我要去坐牢嗎?或是要罰錢?可以緩刑嗎?我就會有前科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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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問者自選
回  答  者: 風雲再起 ( 初學者 3 級 )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6-10-25 07:18:37   

個人在警察機關服務20年了,現在服務的單位就是保智大隊,怕你被別人不實的誤導,所以,以法律層面及個人的工作經驗分析本案及給予你建議:

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告不理,但是同法規定DVD光碟片屬於公訴罪。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追訴刑責。而輕刑責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案件,通常會移請法院簡易判決,簡易判決如文字意義: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因為本案是公訴罪,即使你和解,頂多法官引用刑法第57條地1項第10款犯罪後的態度,作為量刑的依據。

雖然是公訴罪,如果有和解,法官當然會減輕對你的刑責,至於沒有和解也會看你其他有無刑案資料〈俗稱前科〉,也不一定會被判刑,也有不少判處當庭訓誡的案例,也有被判處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每月即三十天,每天新台幣900元計算〉,當然也有緩刑的,這些都是沒有絕對的,因為法官是自由心證。

所謂的前科就是你要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其他的都稱為不良素行,由管區的註記運用,一般人無法接觸到這些資料,無從得知,你可以跟公司代表說明,你真的沒有錢,要不然每個月分期付款給他看是一千元或者是二千元看他是否能接受,記得!公訴罪無法和解,僅讓法官參考而已,而公司代表當然要月績會向你開口,給不給,自己去斟酌。

參考資料
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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