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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著作權,真的合理嗎?(轉自中時部落格) [打印本頁]

作者: joyce    時間: 2006-11-15 09:12 AM     標題: 著作權,真的合理嗎?(轉自中時部落格)

看完中時部落格首頁「部落格音樂 當心觸法」的新聞稿後,我不禁要為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捏一把冷汗,我一直擔心為數越來越多的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公開播送音樂會造成一些問題,但我沒有想到業者會忍心對這些部落格的使用者們提起告訴。



在該篇新聞稿中,撰稿人寫到「許多部落格的使用者是新新人類,電腦技術高明,但法律常識有限,常常不小心碰觸到著作權的禁忌。」我在意的是,如果一條法律會造成一個社會同時超過十萬人違法,這是違法者的問題,還是法合理性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是不是還可以說違法者的「法律常識有限」?



大約一年前,在電影院中常常可以看到政府的一則宣導智慧財產權廣告,在廣告的最後,螢幕上打著大大的「侵害著作財產權,你就是在竊盜」的字樣。這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宣導廣告,就像是在宣導「酒醉駕車,你就是在殺人」一樣,酒醉駕車不等於殺人,這大家都知道,但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竊盜會造成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失去,而侵害智慧財產權可能只是造成所有權人在智慧財產權所帶來利益上的損失。政府用恫嚇去宣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雖然可能達到成效,但並沒有助於人民真正去認識智慧財產權。



由上面的例子多少可以看出,政府或業者一直以來是用霸道且強硬的手段去灌輸民眾及消費者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這樣的行為造成了一個結果:很多人開始認為,只要拷貝或是破解都是錯的。



舉個例子,這個月初有個新聞:綽號DVD Jon的 Jon Lech Johnsen的22歲挪威少年破解了iTMS/iTS所使用的DRM,讓iPOD可以播放從iTune購買以外的音樂。Jon這個人,他不只是一個天才hacker,同時他也是近代科技保護議題,甚至科技著作權的重要推手。他在十五歲破解時好萊塢用來防止DVD被盜拷的CSS程式,並且將他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而名噪一時,當時他才15歲。後來遭到挪威警方的逮捕,並由檢察官提起告訴,最後經過奧斯陸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兩次審判判定告訴不成立,因為沒有證據可以顯示Jon破解防拷程式是為了販賣或是商業利益,而僅是為了自己使用上的備分。



此後Jon就一直致力於公開格式的研發,並且不斷為消費者發聲,對抗大企業並爭取效費者的權益。這樣一個人民英雄,卻在這個月的新聞上被以「惡名昭彰的駭客DVD Jon」來稱呼,我除去媒體成為大企業打手的可能,剩下的就是對科技保護議題的完全不了解,而僅是被「灌輸」:破解就是錯,這樣觀念的媒體。



另一個例子就是沸揚一時的IFPI對Kuro提出告訴事件,當時IFPI一併對一個使用者提起了告訴,並且該使用者被判有罪,必須負擔刑事責任,造成廣大Kuro使用者恐慌:「付了錢,為什麼還有罪。」



當事情發展到這裡,就不是簡單一個使用者付費或是違法下載是不對的行為可以概括的,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常識有限可以解釋的。違法著作權法是有刑事責任,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應該不是在於處罰違法者,而是用各種形式的處罰,讓人民判斷處罰遭受到的損害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利益,進而達到不犯罪的阻卻效果,藉以維持社會秩序,社會中每一份子的法益得以被保護。換句話說,當人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有處罰的時候,或是根本不認為這屬於犯罪行為的時候,刑法的目的蕩然無存。



在科技發展迅速的現在,科技保護議題中仍然有許多誨暗不明的部分,亦有許\\多不合理的情形,例如許多台灣歌手一手代言MP3,一手反對盜版,殊不知台灣當時還沒有合法的MP3來源,這樣是否鼓勵消費者盜版?以及消費者購買正版CD後,為什麼不能拷貝一份自己放在車上聽?又買了DVD為什麼不能和買了一本書一樣的出租,這些業者在法律上對消費者的設限到底合不合理,即便到現在都還存在很多爭議。而許多業者為了本身的利益,貿然的對於並非實質侵害利益者提出告訴,利用本身在法律上的優勢屢屢在不警告的情況下直接提告,這樣的行為是否妥當,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動輒得咎,實在有值得討論的必要。



再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很多部落格的使用者們,為了讓讀者在看文章時有比較好的氣氛,或是表達自己此刻的心情,而在部落格中分享音樂,是否實質上侵害到了著作人的利益?更重要的,他們是否知道這樣的行為是犯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也就代表或許政府宣導非法重製是犯罪的行動或許\\有功效,但卻遺漏了宣導非法公開播送同時也是犯罪,接下來還有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等要宣導,更不用提判定複雜的改作、進入防拷措施等等行為,也難怪新新人類的電腦技術高明,法律常識卻有限。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arleybala/archive/2006/11/13/127462.html
作者: joyce    時間: 2006-11-15 09:14 AM

轉自 hemidemi
http://bbs.talkapple.net/bbs/vie ... &extra=page%3D1

Dear eugena:
我了解很多創作者,尤其是音樂創作人會不能接受我的觀點,就如同你說的,他們覺得創作付出許多心血,當然要受到保護。

我想先提一下我為什麼寫這篇文章,一年半之前我有幸受到網友推薦成為奇摩知識+的智權領域知識名人,之後便收到許多網友的來信和我討論問題,讓我訝異的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網友來信是說:他被告了,怎麼辦,他根本不知道這樣是犯罪的行為?這次適逢我看到中時的投書,就把我的感想寫了出來,我必須承認,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我想為他們抱不平。

當然,在你不是受害者(請容許我用受害者這個名詞)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很率性的說,就照法律走啊!有什麼難的?但是有一天,當你或是你身邊的人成為受害者,也許你就不這樣認為了。

有一位生態攝影師叫做林英典,他拍攝了非常多很美麗的照片,放在網路上並註明「歡迎多加利用」的字樣,有一些學生就從他的網站上複製照片,放在報告上作為美化之用,報告被學校放在網路上被林先生搜尋到,林先生就對這些學生提出告訴,要求和解金十萬元。許多人因為擔心背負刑事責任,而只好付十萬元和他和解。

在這之中,林先生在他的照片中有沒有投入許多的心血,顯然是有的,而學生在報告中放入林先生所拍攝的照片,會不會侵害到林先生實質的利益?我想是沒有的。在以上的例子中,你覺得誰是受害人呢?還是一樣在創作中投入大量心血的著作人嗎?

再舉一個例子,前一陣子IFPI對Kuro以及ezpeer提出告訴相信你還記得,但你或許不知道,當這兩家公司捲入官司疑雲之時,另外一家線上音樂通路KKBOX馬上跳了出來,標榜自己是合法授權的線上音樂通路,不久之後,SONYB&G、EMI和華納聯合對KKBOX提出告訴,控告KKBOX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因為當初的唱片公司取得的是詞曲包裹式授權,並不適用如KKBOX這樣的線上通路音樂。

我對這件案例的解讀是,
一、唱片公司希望扼殺線上音樂通路。

二、只要有錢賺,大家都想分一杯羹。

看完這些案例,我們再回到你的問題,照著法律走不就好了?
KKBOX沒有照著法律走嗎?那他的保障在哪裡?假設今天他因為被告而倒閉了,那他的使用者保障又在哪裡?

今天你不覺得著作權有過度保障的問題,是因為你是一個有道德、有良知的著作人,但不能保證每一個著作人都和你一樣有道德有良知,尤其是有許多去買其他人著作來賣的專屬著作權授權人,他們對於著作是完全沒有感情的,著作對他們而言只有利益這個目的而已,因此他們對於保障他們的利益是不擇手段的。

但是請不要忘記,每一個人,包括政府官員、唱片公司老闆、出版社總編,當然,也包括你在內,都有可能同時扮演一個消費者、使用者或民眾,在考慮是不是過度保護的時候,是否也應該從一個消費者的角度去思考。

今天著作權是一個很新的東西,很心代表社會上對這個東西的共識、規範都還不明確,大家都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是有罪的,但有多少人知道我把買來的正版CD轉成MP3也是有罪的,把MP3放在網誌上分享也是有罪的,那些犯法的人很多並不想挑戰法律,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法。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所謂的唱片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去告他們,讓他們一輩子背負刑責。我想請問,那些在部落格上放音樂的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哪些權益呢?他們這樣做會讓唱片公司的唱片賣的不好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許你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要告他們?
作者: joyce    時間: 2006-11-15 09:18 AM

豪豪 說:
看到這樣的討論,我想起一句應該不少人聽過的玩笑話:「法律,是為了讓人違背而存在的。」。

事實上,法律的運作形式,也確實有那種「放著等人跳入陷阱」的味道。而現實中,也確實有人將這句玩笑話當真,處處走在法律偏鋒處...

當然,法令的宣導是否充分,這確實是個問題。畢竟常言道:「不教而殺,謂之賊」。

法條的宣導是個問題,不過還有一個問題可能更嚴重:法條的建立背景、目的不明確,或是本來就帶有明顯或被隱藏的惡意...

不過我經常覺得,這也不是法律本身的錯。法條定的不週延、不合理,或甚至是帶有惡意,這一切都是立法委員們太過輕忽自己的職責,將訂立法條當作製造籌碼、工具,甚至可能以遊戲的心情,來看待其實應該發長嚴肅來看待的法條生產工作,而所導致的結果,將使人們蒙受其害。從事實來看,錯是錯在訂立法條的人,而不該是不會自然誕生的「法律」自身...

說到這兒,我又想起另外一句現任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先生也曾經引用過的名言:「惡法亦法」。

實在說,這句話本身我是同意的,但是從王先生口中說出來,我實在不能苟同。一個擁有訂立法條大權的人,我不認為有絲毫說這種話的資格。身在這樣的位置,卻說出這樣不負責任的話語,我認為不但對選民們非常失禮,也對自己的應負的責任,過於失格。

法律是善惡的最低標準,也是懲惡揚善時,最低水平的評斷依據。如果只因為法惡而不從,那其實所有的法,也都可以不從;法之不彰,天下大亂。「惡法亦法」就是這個道理。

只是,雖說法惡,確實依舊是遵循的根本,但是卻不代表惡法的存在,是可以被原諒或寬恕的。如果被訂立的法條內容行惡,對於一國之民而言,將有無所適從之慨。惡法存在,只證明該被檢討的,是那些使法條為惡的立法委員,以及讓那些不合格的立委誕生的選民本身。

我依舊相信「票票等值」這個理念。如果大家都只見法惡,而不將手中那寶貴的一票,投給最接近自己理念的候選人,我不相信這樣的狀況,會有任何轉變的可能。

不曉得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看到大家不再只因為「失望」這樣的情緒,而放棄自己神聖的一票?!

放棄選票,也就等於放棄了改變現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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