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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7-5-29 03: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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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摩妮判決書的一段文字:
請參考
惟上開自白及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提供摩尼網站作為平台,供使用者於其網站上張貼網頁,分享音樂、電影檔案之行為,然未能證明確有使用者已藉由擊點網頁上所張貼之電影、音樂檔案位址,進行網址超連結,並於連結後完成下載、重製電影及音樂BT檔案之行為。
所以要他近一部舉證 有人已經完成侵權行為
才能做為親權的賠償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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