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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板簡,2294
【裁判日期】 951212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
原 告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葉青
訴訟代理人 薛淑芬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下午4點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聲明: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主張:
ぇ、被告明知「在世界中心呼喊愛」日本電視劇,係原告享
有原著作財產權人日本東京放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在台
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權,未經著作財產權利人同意之授
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方式或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
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料被告竟基於重製及散
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某不詳
網站,擅自下載重製「在世界中心呼喊愛」電視劇在電
腦內,且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Yahoo拍賣網站
上申請其帳號vicky519201並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8
日晚上16點24分起,在Yahoo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以180
元價格起標出售前揭享有著作權之節目數位影音光碟訊
息,加以圖利。嗣因原告之法務專員吳明樹發現,下標
表示欲購買,於同年6 月29日晚間20時45分許,被告持
前揭盜版光碟依約前往○○縣○○市○○路○段77號前
欲交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盜
版燒錄之DVD共1片。案經鈞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並經鈞院94年度偵字第11275號判決被告緩起訴處分在
案。本件被告因侵害原告著作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及第3項和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且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按74年舊著作權法第33條第2項
之規定:「前項損害賠償額,除得依侵害人所受利益與
被害人所受損失外,不得低於各該被侵害著作權實際零
售價格之500倍,無零售價格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
定其賠償額」,此即所謂「法定賠償」,且又如被害人
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
台幣1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此為著作
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等情。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
え、本案被告侵害著作權之方式,係利用其於奇摩拍賣網站
中申請之拍賣帳號「vicky51920」,做為不特定多數人
選購其盜版產品之平台。此點經原告查閱其於Yahoo奇
摩拍賣網站之拍賣帳號「vicky51920」交易評價共23筆
可證,並由其網頁資料顯示以下幾點:
ヾ被告在其答辯狀,事實及理由第一點中提及,「被告
並沒有意圖不法或以大量燒錄製造亦或大量複製銷貨
圖利,充斥於市面上販售…而構成嚴重侵害到原告之
著作權益」,但從其刊登之網頁資料及交易評價中觀
之,被告不僅製作目錄供人選購,銷售多種節目如港
劇及日劇,且重複銷售相同節目者次數眾多,其中還
包括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節目,且被告銷售之光碟
價格明顯低於市價,例如一套港劇【金枝玉孽】共40
集僅銷售 400元,竟比出租店之出租價格還低,此由
被告刊登之網頁資料可得而知,並在其買賣交易守則
中明確標示『我們的商品是高品質高效率高服務保證
滿意價,並設有專人服務,無誠勿下標』以及『可面
交,24小時專人接聽服務 100%』等語,因此被告並
非為單純之影片收藏者而已,而為職業賣家,且反覆
為之,並以此為業。
ゝ被告在其自行之刊登網頁,買賣交易守則中明確標示
「我和疆屍有個約會Ⅲ_36集TV版售價$450…支援家
用DVD播放機外,其餘都不支援家用DVD或VCD播放機
,一定要用電腦的DVD槽或CD-R槽,才能讀取播放喔
!!」以及「一律都以DVD收錄,電腦無DVD槽者,請
先告知使用CD-R收錄!! 」等語,由此可知,被告
銷售之節目光碟係利用網路點對點(俗稱P2P)下載
後燒錄而成,因為播放規格之問題,因此僅能利用電
腦「REALPLAYER」程式於電腦播放,而非適用於一般
家用DVD播放機使用。被告明知其非法重製行為,卻
仍然基於營利之目的,未經原告授權,即擅自下載燒
錄影片,而超出個人合理參考或使用之範圍,已嚴重
侵害到原告之著作權。
ゞ再者,被告從侵權發生至今,除了尚未賠償原告所
受之損害外,也從未主動積極和原告連絡表達歉意
,原告多次聯繫洽談和解事宜被告皆置之不理,竟
於95年7月10日之民事答辯狀指稱原告公司以電話及
書信(應指存證信函)騷擾,顯無道歉悔過之意。
々因此,綜上所言,被告刊登銷售侵權光碟產品之訊息
,係目前國內最大入口網站Yahoo奇摩拍賣網站,每
天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數數百萬人次之多,且由證據
中顯示被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不只一次,且以低廉之
售價惡性銷售盜版光碟,反覆為之以此營利,被告如
未遭原告公司取締,侵害之數量及節目恐不只於此。
お、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偵字第11275號刑事處
分書影本乙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影
本乙份。被告網頁資料及銷售侵權節目之明細表。被告
刊登之網頁資料(買賣交易守則部分)。「在世界中心
呼喊愛」節目之授權合約書影本乙份。
三、被告辯稱:
ぇ、被告素行良好,且無任何不良之前科紀錄。於年前甫自
龍華科技大學以半工半讀及助學貸款等方式完成學業。
又被告步入社會不久,對法律認識不多,不諳法律情節
之嚴重性,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於94年6月28日前後看
完「在世界中心呼喊愛」日本電視劇後,以母片燒錄一
片刊錄於Ya hoo網站上,使愛好者能共同享用、觀賞。
被告並無意圖不法或以大量燒錄製造亦或大量複製銷貨
圖利,充斥於市面上販售,而構成嚴重侵害原告之著作
權益。
え、被告始自本案發生後,僅燒錄這一片,沒有類似其他不
肖廠商違反著作權法大量複製、燒錄以圖謀不法之利益
。原告之法務專員吳明樹無時不刻均以電話或書信為精
神上之騷擾,要被告賠錢了事。被告只燒錄一片DVD 且
未售出,且被告昔日就讀龍華科技大學之就學貸款尚未
還清,每個月工作收入約莫20000元,償還就學貸款後
尚須填補家用,實有入不敷出之情,實無法賠償原告之
高額請求云云。
四、本院之認定:
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利人之授權,竟擅自
重製原告享有原著作財產權人日本東京放送系統股份有
限公司在台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權之「在世界中心呼喊
愛」日本電視劇在電腦內,又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
Yahoo拍賣網站上申請其帳號vicky519201並於民國(下
同)94年6月28日晚上16點24分起,在Yahoo拍賣網站上
刊登販售以180元價格起標出售前揭享有著作權之節目
數位影音光碟訊息,加以圖利,而侵害原告著作權。嗣
因原告之法務專員發現,於同年6月29日晚間20時45分
許,在○○縣○○市○○路○段77號前,被警查獲之事
實,為被告所不否認,有被告盜版燒錄之DVD1片、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94年度偵字第11275號判決被告
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是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
責任。
え、原告以從被告刊登之網頁資料及交易評價中觀,被告刊
登銷售侵權光碟產品之訊息,係目前國內最大入口網站
Yahoo奇摩拍賣網站,每天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數數百
萬人次之多,且由證據中顯示被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不
只一次,且以低廉之售價惡性銷售盜版光碟,反覆為之
以此營利,使原告遭受巨大之損失,乃請求被告賠償20
0000元整,惟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被害之證明,僅以推測
之詞說明,尚難認其主張為屬實際受損害,從而原告既
不能實際損害額,查獲被告?K版DVD數量又少,原告請
求賠償二十萬元尚嫌太高,本院參酌原告受害情節,認
為以二萬元及法定利息為適當,從而原告之請求以二萬
元及法定利息為合理,應予准許,超過部份為無理由應
駁回。
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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