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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辛辣論壇
【裁判字號】 96,中簡,1947
【裁判日期】 960622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之13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0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明知如附表所示「時空線索」等視聽著作(下稱「時
空線索」等),係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
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其著作,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置於網
路空間並提供上開著作下載之服務,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如附表所
示影片,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反覆實施犯意,自於民國96年2月底,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2段259之3號10樓之13住處,利用其所有電腦設
備連結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設之電腦寬頻網路登入韓國之cl
ubbox(http://clubbox.co.kr/krc,以帳號為krc,設立「k
rc分享空間」後,未經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如附
表所示「時空線索」等視聽著作,並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張貼
於上開「krc分享空間」,且提供超連結之方式,連結到臺
灣的網址為http://skybt.org/discuz/index.php之「CB電
影分享區」及網址為http://www.ninja.game.tw之辛辣論壇
「電影交流區」,提供上開未經授權之視聽著作供不特定人
士免費點選下載、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迪士尼公
司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3月14日下午3時許,為警
循線在其上址住處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辛辣論壇「
電影交流區」下載列印資料、臺灣討論區論壇「CB電影分享
區」下載列印資料、KRC個人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
司南區克服中心回覆單、統一發票等各1份。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
參照)。從而,本件被告於上開期間登入上開網站而多次公
開傳輸、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
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
開傳輸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
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
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以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該等
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
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爰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侵害之視聽著作數量非多,期間尚短,固造成上開著作財產
權人之損失,惟其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僅係在自己之上開網路分享空間中張貼
前揭視聽著作超連結,並無營利之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及其
手段、智識及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前揭前科紀錄表可按,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且業於網路上張貼道歉聲明,有該網頁列印資料可稽(
見偵查卷第13、14頁),並無因此犯罪而獲利,經此教訓,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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