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5
- 帖子
- 828
- 精華
- 7
- 積分
- 34500
- 蘋果幣
- 2147483287 金幣
- 蘋果存款
- 0 存幣
- 閱讀權限
- 255
- 性別
- 女
- 在線時間
- 2215 小時
- 註冊時間
- 2006-3-14
- 最後登錄
- 2024-10-30
|
案例 YES STATION 論壇
【裁判字號】 96,易,539
【裁判日期】 960308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6035、2731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霍元甲」等126 部影音著作,分
別係如附表一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迪
士尼公司等)所擁有著作權之影音著作;而如附表三所示「
沿海一帶」等1,066 首歌曲之錄音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三所
示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環球公司等)所擁有
著作權之錄音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述公司之著作,且可預見若重
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或提供超連結服務
,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友,得
以藉此重製、公開傳輸附表一、三所示之著作財產權,竟與
不特定之成年網友,共同基於反覆重製、公開傳輸之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4年4 月中旬某日起,在其位
於臺中市○○路164 號27樓之28居處內,由其以所有電腦等
週邊設備及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公司所租用ADSL寬頻數據帳
號,連結至其向臺灣高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承租之網域空
間,架設網址HTTP://WWW.YESAGOGO.COM /BBS /INDEX.PHP
之YES 小站YES STATION 論壇,無償接受不特定成年人註冊
成為會員,並由不特定之成年會員等人,陸續重製、公開傳
輸如附表一所示侵害迪士尼公司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126
部電影(影音著作)檔案至上開論壇;及由不特定成年會員
陸續在上述論壇提供超連結至其他不詳網址所重製、公開傳
輸如附表三所示侵害環球公司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1066首
音樂(錄音著作)檔案,使不特定會員免費下載重製上開影
音及錄音著作使用。嗣分別於95年11月4 日下午2 時35分及
同年月6 日15時15分,經警方先後前往其位在臺中市○○路
164 號27樓之28號居處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供架設及管理上
開網站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1 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第
三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乙○○於警詢中指訴
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被告所有供架設、管理上開網站
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1 台可按,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
保護基金會所出具之鑑識報告1 紙、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
業交流基金會所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 紙、YES 小站YESSTATI
ON論壇列印資料2 份、站長電腦主機所架設YES 小站內容資
料各1 份、搜索查扣現場照片8 張、非法試聽下載侵權市值
估價表1 紙附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
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重製罪
、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
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各僅論以一罪。且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開傳輸罪論處。再者,被告之犯罪行
為時間自94年4 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11月4 日止,橫跨95年
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被告與上開重製、公開傳輸及
提供超連結侵害附表一、三所示著作權之成年會員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
以最後犯罪時間為準,故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年
輕識淺,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之長短、對被害人所造
成之損失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筆記型
電腦1 台,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架設上開網站內有重製、公開傳輸
附表二所示「毒鑰」等影音著作權云云。惟查,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第92條等罪,此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本件犯罪被害人係附表二所示之美商環球影片
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等著作權人。茲公訴人據財團法人電影及
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告訴提起公訴,惟查該財團法人電影
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並非附表二所示「毒鑰」等影音著作
權人,非屬本件之被害人,且未受前揭著作權人之委任,則
其自無提起本件告訴之權,而受該基金會委任之甲○○,更
無提起告訴之權限可言。故此部分因欠缺訴追要件,原不得
起訴,公訴人疏未注意,竟提起本件公訴,其就欠缺訴追要
件之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公訴,自屬欠缺起訴之法定必備要件
,自係無可補正,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
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
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