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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知識]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4-1-22 07:37 PM 編輯

  您 曾 經 想 利 用 別 人 的 著 作 , 卻 找 不 到 洽 談 授 權 的 管 道 嗎 ? 您 願 意 將 著 作 授 權 別 人 利 用 , 但 是 否 告 知 利 用 人 如 何 與 您 聯 絡 ? 別 忘 了 在 您 的 著 作 上 標 示 著 作 權 授 權 管 道 。
一、何謂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
  所謂﹁著作權管理訊息﹂係指著作財產權係由何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由何人行使?有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應與何人聯繫洽商?欲利用著作之人,應向什麼人徵求授權等各方面相關之資訊而言。而﹁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則正是指將此種訊息於著作權市場上建立告知之機制,即由著作財產權人透過種種方法,將該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管道或聯繫方法,標示於著作物之適當位置,以告知社會大眾。藉此所有欲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或是欲利用該著作之人,均可清楚了解其需洽談之對象,進而經由雙方之協商,使利用人合法受讓該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利用之相關權利,以減少著作權之侵權糾紛,並落實著作權市場秩序之建立。
二、 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由來
  自本局推展著作權法令宣導工作以來,與全國各地民眾面對面接觸溝通,一般人常常反應,政府推動尊重著作權,不停地呼籲民眾在利用著作的時候,要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事實上民眾也很願意接受﹁使用者付費﹂的觀念,然而徵得同意或授權,須先瞭解誰為著作財產權人?以確定聯絡之對象,然在現實面,一般民眾雖已有﹁盜版是非法行為﹂的常識,惟市場上欠缺任何有關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授權管道的資訊,形成欲徵求同意或授權,但找不到門路的現象,迫使必須利用著作之人,先用再說,而造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且此種情形,比比皆是。
  又由於著作權之侵害,原則上為告訴乃論,對於利用人的侵害行為,著作財產權人限於時間精力,往往難以一一查究,上述因欠缺取得授權之管道,而不得已侵害著作權的現象,不僅造成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損,亦使侵害行為難以遏止,對推動著作權之保護,健全著作權市場而言,造成極大的障礙。
  因此,僅在著作上消極地標示﹁有著作權,翻印必究﹂等類似之警告文字,已不足遏阻著作權的侵害行為,如果著作財產權人能積極主動地提供著作權授權管道,幫助利用人取得合法的授權,相信大部分的利用人會樂於在利用之前,向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授權。
  有鑒於此,本局特別推動﹁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希望透過政府之倡導,提醒所有著作財產權人,藉由種種可能的方法或途逕,告知民眾著作權的授權管道,或與權利人聯繫接洽之方法,以幫助利用人合法利用其著作,減少違反著作權法之風險;相對的也保護了著作財產權人自身之權益,在市場上同時可產生加強著作行銷的效益,擴大著作利用的市場,並透過合法的授權,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財產權人的收益。
三、 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適用對象
  ﹁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推動,本局將循序以進,初步以出版業為對象,進而擴及至其他不同領域之各類型著作,並提供其著作權管理訊息之範例,希望業界支持配合,在著作物版權頁的適當位置,標示該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管道,或者標明如何與著作財產權人聯繫的方法,以利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更協助利用人取得合法。
四、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功能
(一)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為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之橋樑。
(二)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可減少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可增加著作財產權人之收益。
(四)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有助於國家社會文化經濟之提昇及發展。
五、政府推動市場建立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期望
(一) 推動市場建立﹁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是本局著作權法令宣導工作的重要目標,藉此一制度之說明及範例,期與宣導活動結合,積極推廣。
(二) 推動﹁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透過出版業及著作相關業界的支持,落實著作權授權管道之標示,形成如﹁有著作權,翻印必究﹂一樣被普遍採行的業界慣例,如此才能真正的建立﹁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的機制,對健全著作權市場有所助益。更期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人及相關產業,能正視市場上存在的問題,對本局倡導推動之﹁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積極響應,充分配合,以建立著作權市場的正常秩序,落實著作權的保護,並維護著作權人之權益。
六、 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之中、英文範例:
書名:著作權法概論
著作人:陳 ○ ○ 著作財產權人: 陳 ○ ○
本書保留所有權利。
欲利用本書全部或部分內容者,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陳○○同意或書面授權。
請洽陳○○(電話:27380007)
人生就像舞臺,不到謝幕,你就永遠不會知道自己有多精彩。
人之所以快樂,並不是因為他擁有的多,而是因為計較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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