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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盜版光碟真要付出幾十萬嗎? 有人2萬搞定...
| 【裁判字號】 95,湖智簡,1 【裁判日期】 9504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林葉青
 訴訟代理人 薛淑芬
 被   告 黃榮棋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湖智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4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5年4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雅清
 書記官 賴佩萱
 通 譯 余寶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
 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在世界中心呼喊愛」電視劇,係日本
 電視台TBS株式會社(下稱TBS會社)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
 ,且TBS會社並授權極光數位影音公司(下稱極光公司)發
 行前開影片之錄影帶,嗣極光公司並獨家授權原告公司發行
 DVD、VCD光碟,但被告竟未經原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
 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申請其帳號sat97958並於民國94年5月
 16日下午5點52分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以新
 臺幣(下同)150元價格出售前揭享有著作權之錄影節目數
 位影音光碟,加以圖利。嗣因原告公司之法務部副理吳明樹
 下標表示欲購買,於同日晚間,被告持前揭盜版光碟依約前
 往臺北市松山區松山火車站前欲交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
 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盜版DVD2片。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
 字第2377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本件被告因侵害原告著作權
 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且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且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此為著作
 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原告爰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在奇摩網站上購買前開「在世界中心呼喊愛」
 日劇250元1套2片,看完後在奇摩網站上以150元刊登欲賣出
 ,嗣後有人在網路上留下電話號碼表示欲購買,被告就打電
 話約在松山火車站面交,在電話中原告問被告同樣的日劇有
 幾套,原告的朋友也要購買,被告就跟原告說就只有1套,
 故被告只是單純在網站上購買僅供自己觀賞,並沒有複製,
 也沒有圖利之意圖。被告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被騙買了盜版光
 碟,不小心觸法也承認自己犯錯,在經濟許可下,被告願意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1萬元,原告所提出之賠償金額超出被告
 能力範圍,被告目前受僱擔任水電工,工作收入不穩定,並
 有年邁雙親要撫養,請原告給予諒解與包容,並願意以登報
 道歉或作志工之方式來彌補錯誤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查被告黃榮棋明知「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電視劇,係TBS
 會社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TBS會社並授權極光公司發行
 前開影片之錄影帶,嗣極光公司並獨家授權原告公司發行
 DVD、VCD光碟,且明知其於94年4月初,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250元所購入之前揭
 電視劇DVD2片,係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
 、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於觀賞完畢後,竟意圖散
 布,自同年5月16日下午5時52分起,○○○市○○區○○路
 3段141號5樓自宅,以帳號sat97958,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刊載以150元價格出售前揭盜版日劇之廣告。嗣因原告公司
 之法務部副理吳明樹下標表示欲購買,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
 許,被告持前揭盜版光碟依約前往臺北市松山區松山火車站
 前欲交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盜版
 DVD2片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77號刑
 事簡易判決1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
 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
 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動機僅係將先前所購買供自己觀賞之
 盜版光碟售出,所查獲之盜版光碟僅有2片,數量不多,且
 原告自承系爭光碟市價精裝版為1,500元,平裝版為800元等
 語,本院斟酌前開情事,原告實際之損害額不易證明,而其
 受侵害之情節尚屬輕微等情,認原告之請求以20,000元為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逾此部份,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
 僅督促法院為注意,自無庸加以准駁,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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