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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公開傳輸與播放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4-1-22 07:40 PM 編輯

看到這裡很多討論盜版光碟的著作權案
我想請問一下
有沒有人知道
純粹網路觀賞的影片侵權案子
不提供下載也沒有營利行為
一般和解求償多少錢算是合理??
我最近被某公司提出告訴
因為在Vlog上放了某部偶像劇供網友瀏覽
進了偵查庭,檢察官簡略問了案情
就問我們兩方是否有意和解
我們都同意和解
檢察官就定了兩星期後的時間
不管有沒有和解都要再去一次
偵查庭結束後公司代表說
照公司的算法要50萬元
我跟他說經濟上有困難沒辦法
他說要幫我跟公司談
不過大概也要15-20萬公司才能接受
大家覺得這是合理的金額嗎??
另外,公司代表說如果和解的話
公司會提出緩起訴(我這案子應該是告訴乃論罪)
兩年後就沒有任何紀錄
如果是撤銷告訴的話
必須要等到起訴後才能撤銷
這樣的話就會有起訴的紀錄
那我和解是否選擇緩起訴會比較好呢??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謝謝大大的回覆
版內的文章我幾乎都看過了
因為相近的案例很少
不知道檢察官或法官會怎麼判斷
這金額實在太高
加上我不想讓家人及朋友知道此事
也不想有前科紀錄
所以實在很為難
根據對方的說法
因為是告訴乃論罪
所以緩刑或緩起訴
法官都會裁量對方的意願
不知是否真是如此??
另外,損害賠償不是應就著作權人利益損失部分計算嗎??
公司代表剛打電話給我
說他回公司告之50萬金額我無法負擔
所以他們公司請律師重新計算
計算的方式很有趣
居然是拿我可能會被判刑的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
加上我可能需要賠償的民事金額10萬元
總計約30萬元開價
雖然他說會再幫我用15萬元去談
我是不是該等下次開庭時請檢察官幫我談和解金額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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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yce 於 2007-5-29 03:38 PM 發表
這是摩妮判決書的一段文字:
請參考

惟上開自白及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提供摩尼網站作為平台,供使用者於其網站上張貼網頁,分享音樂、電影檔案之行為,然未能證明確有使用者已藉由擊點網頁上所張貼之電影、 ...


感謝提供
目前我的侵權行為是公開傳輸及公開播放
(此處公開傳輸指不特定人士可在其電腦觀看,這樣就算是傳輸)
但確實沒有涉及下載及營利行為
僅就點閱觀賞而言
我判斷該公司的利益受損部份應該不大
第一.無法證明點閱的實際人數
第二.無法證明因此損失的影音光碟販售數量(看過的人如果因此不買DVD,那讓電視台播放就已經影響銷售量了)
第三.無法證明收視率下降(就算有也是電視台的廣告利益受損)

不過因為我不想讓這件事情張揚出去
公司現在是以這點為理由勸我接受
因為就算可能被判緩刑還是會先被起訴
除非檢察官直接判為緩起訴
(告訴乃論的侵權行為檢察官可逕自緩起訴嗎?)
Joyce大你認為我應該將對該公司的損害分析寄去作為談判籌碼嗎??
還是將對象改為檢察官,於下次開庭時遞交書面資料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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