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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唬你的

你跟他開五萬

然後法院看著辦

相信法官

他最多送你自強活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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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摩妮判決書的一段文字:
請參考

惟上開自白及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提供摩尼網站作為平台,供使用者於其網站上張貼網頁,分享音樂、電影檔案之行為,然未能證明確有使用者已藉由擊點網頁上所張貼之電影、音樂檔案位址,進行網址超連結,並於連結後完成下載、重製電影及音樂BT檔案之行為。

所以要他近一部舉證  有人已經完成侵權行為
才能做為親權的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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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灣的法律

檢察官是站在被告的立場去找證據的

如果罪證不足  檢察官沒有起訴的理由

所以  檢察官是站在你這邊的

至於公司  是站在利益那邊

建議你在開庭前都不要跟公司接觸

省得你講不好  它們的法務在法庭上抓你小辮子

讓法官誤會你人品不佳之類的

它們這樣抹黑  主要就是要讓檢察官討厭你


認為你有罪

判越重對他的和解金越有利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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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急著繳錢

請看這一個連結
有關於你本身是否氾罪都有很大的爭議了


http://www.copyrightnote.org/forum/viewtopic.php?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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